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0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0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技术。
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
20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之规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 [合理利润]依据当期供热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209 [完全成本]以恰当履行本协议特许经营业务、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作为乙方的完全成本,与乙方应得的合理利润相加之和而确定集中供热价格的定价法则。
210 [成熟市场业务]按照当地市场化水平,无需政府补贴而具有经营盈利的经营项目。
211 [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212 [不可抗力]协议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期间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事件。
213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和规定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的经营权利。
214 [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期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215 [市政管道热力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热力管道设施。
216 [庭院管道热力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热力管道设施。
217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户内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8 [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们等热力设施。
219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热力管道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20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投标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2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其他在本协议中出现的需要加以定义的术语。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及履约担保
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市供热特许经营权,乙方经营本协议所规定区域内的供热业务(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发放《市供热特许经营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入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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